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正文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3-30 15:35:40   点击数:

各市、县委,各市、县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1号)精神,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办好公平有质量的教育,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完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置,健全教育督导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省、市、县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完善充实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2022年,全省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在督政方面,完善对市(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教育督导机制,督促其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在督学方面,根据国家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健全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督导工作机制,指导学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在评估监测方面,建立统一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健全教育督导管理体制

(一)完善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置。省、市、县三级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政府分管领导任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政府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副主任)、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政府教育总督学任教育督导委员会副主任。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编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税务局、团省委等部门。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在省教育厅设立省政府教育总督学、副总督学,负责省政府教育督导具体工作落实。

各市(区)、县(市、区)比照省级做法,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隶属关系,规范机构和人员称谓,创新工作机制,充实教育督导力量,确保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能。

(二)健全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机制。健全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完善议事规则,明晰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教育督导,履行应尽职责,安排专人负责教育督导工作。

(三)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指导。上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年度教育督导重点工作任务、重大事项和督导情况,须向上一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报告。

三、创新完善教育督导运行机制

(一)对市、县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开展督导。完善党委、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继续开展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和对市、县党政领导履行教育主体责任督导考核;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开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开展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教育项目落实、重大突发事件的专项督导。

(二)全面加强对学校的督导。继续开展“316工程”教育督导评估(每3年为1轮,每年督导评估6000所左右的学校),落实规范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督导评估。坚持对校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考核。指导学校自我诊断、自我评价、自我发展,优化学校治理体系,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开展常态化督导,推动学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大力推进教育评估监测。建立省、市、县教育评估监测制度,完善评估监测指标体系,开展基础教育质量、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重点加强对教育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探索建立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教育督导问责机制建设

(一)完善报告公开制度。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应形成客观、准确、有针对性的督导报告。健全教育督导报告发布制度,坚持“谁组织、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发布办法,规范发布流程,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新媒体等载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规范反馈制度。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及时以会议或书面通知的形式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客观公正作出评价,逐项反馈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三)强化整改制度。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指导被督导单位提高责任意识,督促被督导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开展整改工作。被督导单位要结合督导反馈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任务,形成整改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采取下发督办单、通报其主管部门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实,确保整改到位。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的要负连带责任。

(四)健全复查制度。建立教育督导工作“回头看”机制,对突出问题特别是对被督办问题的整改,通过暗访、走访等方式及时进行跟踪督导,掌握整改情况,督促问题整改到位。

(五)落实激励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将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政策支持、资源配置以及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参考依据。

(六)严肃约谈制度。探索建立分级分类、多部门参与的教育督导约谈制度,强化督导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约谈,由同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对下级政府的约谈,由上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对学校的约谈,由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约谈情况要通报被督导单位,并反馈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作为绩效考核、办学水平评价的重要依据。

(七)建立通报制度。对教育督导发现的先进典型和有效做法,要及时通报宣传和总结推广。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的,由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通报当地党委和政府,同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八)压实问责制度。2021年,省、市、县建立教育督导问责的联动机制。对被督导单位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提出督导问责意见,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问责,问责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强化教育督导队伍建设

(一)配足配强各级督学。研究制定我省督学管理办法,完善督学任命、选聘、配备、管理制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原则上,各地督学按与学校数不低于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专职督学的编制人数,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编制事项申请按程序报批。省、市、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督学,兼职督学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时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二)创新督学选聘方式。完善督学选聘标准,健全督学遴选程序,择优选聘专兼职督学。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担负日常工作的兼职督学,可从校长、教科研人员、学校在职年轻干部和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有行政管理经验的人员中择优选聘。其他兼职督学可从人大、政协、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学校聘请。教育督导科研人员可从教育督导学会、教育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聘请。

(三)提高督学履职能力。省、市、县建立督学培训机制,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采取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脱产培训和在职培训相结合等方式,广泛开展督学专业培训和督导科学研究与交流,提升督学队伍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新聘督学须接受岗前培训。每名督学每年度须完成80学时督导专业培训课程。

(四)严格教育督导队伍管理监督。省、市、县政府要建立对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制度。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建立对督学履职的监督考核机制,督促各级督学依法督导、科学督导。制定督学分类考核标准,定期对督学履行职责、参加培训、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考核优秀、业绩突出的督学,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激励;对其违纪违规的行为,要依纪依规严肃查处。公开挂牌督学的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六、提高教育督导保障水平

(一)落实教育督导工作条件保障。各级政府要在人员、经费以及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按规定保障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研究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确保经费使用规范有效。

(二)加快教育督导信息化进程。依托全国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方式,开展线上自查自评、前期线上核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差异系数预警、区域学业水平监测、网上调查问卷和教育工作满意度测评等,不断提高督导效能。

(三)加强教育督导研究。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大问题,设立科研课题,组织开展理论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加强政策储备。鼓励高等院校按规定增设教育督导专业,深化教育督导评估研究,招收并培养教育督导方向的专业人才,加强教育督导评估智库建设。

七、强化教育督导改革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党的教育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将督导体制机制改革作为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和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强学习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政策举措,开展政策解读,大力宣传改革成果和先进典型,营造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导检查。省、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重点督导检查市、县建立健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及督学队伍配备等落实情况。对教育督导工作落实成效显著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上一条: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 下一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关闭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电子二路东段18号(雁塔校区)      邮编:710065

版权所有©西安石油大学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办公室